备注说明:(1)受让单位非一次性向我校提供款项的,非税收类直接成本和首次税收成本(开发票纳税),在第一次到账时作为直接成本扣除;对研发团队的奖励,按实际到款期数按期进行公示。 (2)无论获奖成员个人要求一年或分年取得奖励,均按上述公示形成的成员获奖比例对应的金额执行奖励并依法纳税。 (3)公示受理机构:武汉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公室。联系人:岳肇剑(科转办秘书),联系电话:027-68773066,电子邮箱:54636482@qq.com。 (4)技术合同登记编号后面的2018420121000001为举例号,具体合同登记号应填写实际编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