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化学与分子科学学院教学督导工作,健全和完善教学质量管理和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充分发挥教学督导在稳定教学秩序、规范教学活动、培养教师队伍、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等方面所起的积极作用,结合学校开展教学督导工作实践经验,特制定化学与分子科学学院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第一章教学督导工作的性质和组织
第一条 教学督导工作是教学质量管理和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教学督导的主要任务是对全院的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
第二条 学院教学督导工作院教学督导组组织完成。院教学督导组在主管教学的副院长领导下,配合教学办公室,对全院的教学秩序、教学质量、教学管理及教学工作状态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
第三条 院教学办公室为院教学督导组联系单位,学院教学秘书为联系人,并对全院教学督导工作进行协调。学院主管教学的领导定期参加学院教学督导团的工作例会,听取意见后共同分析各阶段教学工作情况,内容重要的会议应请有关学院领导参加,以便及时掌握情况,研究解决问题。
第四条 学院领导,特别是主管教学院长,要加强对本单位教学督导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并把教学督导工作列入本单位年度教学工作内容。对教学督导员反映的问题,学院应及时处理并反馈信息。
第二章教学督导成员的组成与聘任
第五条 教学督导成员(一下简称“教学督导员”)由热心教学工作、自学严谨、为人师表、学术水平高、教学和管理经验丰富、身体健康、德高望重的专家教授和管理人员组成。学院教学督导组设组长一名,成员若干名,成员原则上不少于三人,由学院推荐、学校发文聘任。
第六条 学院教学督导组成员实行聘任制,每届聘期为三年,可以连聘连任。原则上不超过两届。教学督导员在聘任期间因身体等原因连续二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工作或不能履行职责者,终止其聘任。
第三章教学督导员的主要职责
第七条 学院教学督导组成员的主要职责如下:
1. 随时对教师的课堂教学、实验教学等进行听课检查、指导,教学督导员每周听课时间不少于一次,听课后需与被听课教师交流意见,并认真填写《武汉大学教学督导员听课记录表》;
2. 参与教学过程的常规检查:每学期进行开学、期中和期末课堂教学巡视;检查教学大纲、教师备课教案、课堂教学、授课质量、学生实践教学的情况;
3. 配合学校教学工作重点,参加所在单位教学专项检查工作,总结推广好的经验,不定期抽查期末试卷、实习(实验)报告、毕业论文的实验记录和论文等,发现日常教学中存在的问题,找出原因,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4. 不定期召开师生座谈会,收集和及时反馈各教学单位、师生对教学工作、教风。学风的意见和要求;
5. 参与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估工作,特别学生评价有争议的教师所担任的课程;参与评优、晋职和评奖等工作,对有关教师的教学工作实事求是地提出评价意见;
6. 定期例会,交流听课和常规检查情况,共同商讨教学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学院领导和教务部通报。
第四章教学督导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八条 教学督导组应结合学院教学工作计划,制定每学期和年度教学督导工作计划,明确工作重点,并根据实施情况,提交督导成员个人和全组工作总结。
第九条 教学督导员应学习国家有关教育理论及政策法规,学习学校和学院教学管理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教学督导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定期总结交流教学督导工作经验,开展教学督导工作研究;总结推广教学改革先进经验,推动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
第十条 教学督导组定期召开本组工作会议。
第十一条 教学督导员对教师教学质量的评价要严格执行评价标准,做到客观、公正、科学、合理。
第十二条 教学督导员应恪守职业道德和组织纪律,对督导对象的评价结果,必须通过正式渠道向学校领导或相关部门反映,不得私自外传。
第五章教学督导员的待遇和权利
第十三条 学院应根据教学督导员所承担的工作量和完成工作任务情况给予一定的津贴。
第十四条 学院应保证教学督导组相对独立地开展工作,并做好相关协调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证教学督导成员的津贴发放。
第十五条 教学督导员享有参加学院的教学工作会议、参加学习交流的权利,以及要求相关部门或单位就督导过程中所反映的问题和意见的处理情况进行反馈的权利。
第十六条 教学督导员对被督导工作单位进行现场调查研究,被督导单位应给予配合,提供与督导事项有关的文件并汇报工作,任何教学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干扰教学督导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教学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化学与分子科学学院
2010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