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进行考试管理,目的在于了解各学科教学质量情况,以此不断提高教学工作的有效性,确保学院的教学质量持续提高。
一、考场规则与考试纪律
1、考试必须按统一规定的时间进行,未经批准,擅自更改考试时间者,考试成绩一律无效,并追究当事者责任。
2、考生凭学生证、借书证 (或身份证)提前十五分钟进入考场,对号入座,并将考试证件置于课桌右上角,以便查对。缺证件者不得参加考试。
3、考生在答卷前,须先将姓名、学号等填写在试卷指定位置上,凡漏填、涂改名号、没名没号、字迹模糊无法辨认者,试卷作废。
4、考生只许用蓝、黑色钢笔或圆珠笔在试卷上答题。使用铅笔或其他上颜色笔答卷者,试卷作废 (明确允许使用者除外)。写在另加附页纸上的答题-律不予记分。
5、考生如遇试卷分发错误或试题字迹模糊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
6、考生进入考场只准按规定携带必须的文具,除开卷考试外,不得带书籍、笔记、草稿纸等,己经带入的,要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考试过程中,考生不得接受场外的任何物品或与场外进行联系。
7、考生迟到三十分钟不得进场考试,开考三十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场。已交卷离场的考生,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不得重返考场续写任何内容。
8、考场内须保持安静,禁止吸烟。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服从监考人员管理,不准以任何方式进行舞弊(如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交换座位或试卷、传递纸条、抄袭、夹带、有意在试卷中做标记、有意将自己的试卷让他人抄袭或利用现代工具作弊等),不准在考场内外支持、协助他人舞弊,扰乱考场秩序,违者按学校有关规定论处。
9、考试时间终止,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扣放在桌上迅速离场,不得继续答题、撕毁试卷或将试卷带走。
二、主考、监考人员职责
1、主考、监考人员要认真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2、主考、监考人员必须提前到达考点做好准备工作,开考前十五分钟,向考生宣读《考场规则》。按照考试双证制度要求,逐个检查考生证件。考前五分钟当众拆发试卷和草稿纸,提醒考生将姓名、学号、单位写在试卷指定位置。开考三十分钟后,即应在"武汉大学课程考试考场评估记录表"中将缺考生予以注明。
3、监督执行考试纪律,发现考生违纪要当场、当面指出。对警告一次再犯者,要按作弊处埋,并在"记录表"中注明。当时处理不了的,应立即向主考汇报。
4、主考、监考人员不得解释题意或对试题作任何修改。对试题印刷错误或模糊不清的地方,经请示确认后,可向考生说明。
5、要关心爱护考生,发现考生有病或发生其他意外,应及时报告考点负责人进行妥善处理。
6、考试结束前十五分钟,主考、监考人员应提醒考生注意。考试时间终止时,应立刻收卷,逐一查点试卷份数,如有短缺,立即追查。装订试卷时,要按照考场编排表内考生顺序依次理顺,不得颠倒,并由两名监考人员签字,交考点负责人验收、签名后装袋密封。
7、主考、监考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监考期间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不得擅离考场。要模范遵守考试纪律,不与考生攀谈,不以任何方式提醒、暗示考生,不得默许和参与考生作弊。
8、考试结束后,认真填写“武汉大学课程考试考场评估记录表”,并请主考教师及监考教师签名。
三、巡考人员职责
1、巡考人员必须明确巡考工作的目的意义,了解考试的总体安排和具体要求,熟悉考试管理的有关规定,严肃认真地执行巡考任务。
2、巡考人员必须掌握考场设置、考生人数及监考人员配备情况。若发现不符合规定者,建议考点主考进行必要的调整。
3、巡考人员要认真检查试卷的安全保密措施是否严密,协助解决疑难问题,发现御私舞弊者,应立即与主管领导进行汇报,作出适当处理。
4、与监考人员密切配合,发现作弊考生,报监考人员处理。
5、检查监考人员是否尽职,对不遵守监考规定的要提出批评,上报主管领导。
6、巡考员要严守纪律,秉公办事,坚守岗位,尽职尽责。
化学与分子科学学院
2005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