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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武汉大学化学与分子科学学院委员会关于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22-06-30 14:20  来源:党政办公室

武大化党字〔202210

中共武汉大学化学与分子科学学院委员会关于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党的领导,贯彻民主集中制,提升学院领导班子决策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强化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推动学院科学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武汉大学委员会贯“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和《武汉大学关于二级单位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落实中央关于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深化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进一步提升学院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推动学院科学发展。

第二条 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依法依规决策,坚持实事求是、促进科学发展。

第三条 “三重一大”制度是指:凡属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必须经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制度。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具体内容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执行同级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重要阵地建设;

(三)学院领导班子自身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四)学院基本管理制度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除;

(五)学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学科与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六)涉及学院全局性的重要改革措施及相关政策的制定,包括教职员工薪酬分配方案福利待遇、奖励和关系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年度考核办法以及各类专业技术岗位聘任细则。

(七)内设机构的设置、调整及人员编制的建议。

(八)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及调整、决算情况的审定,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及调整。

(九)招生计划、指标分配、录取规则等方案的确定,合作办学中有关合作单位资质审核及协议审定。

(十)重要办学资源的配置及国有资产投入、使用和处置。

(十一)校级及以上表彰奖励、荣誉称号评选对象的推荐。

(十二)学生事务中重大问题处理及相关政策制定。

(十三)党建、党风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等重要工作。

(十四)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原则和预案。

(十五)其他应经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 重要干部任免事项主要包括:

(一)各类后备干部、处级干部及享受相应待遇的非领导职务人员的推荐。

(二)内设机构干部的考察、推荐。

(三)人才队伍建设中的重大事项。七级及以下事业职员的评聘,五、六级事业职员的评议、推荐,四级及以上职员的推荐。

(四)教师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及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推荐,工人技师聘任及高级技师推荐,实验技术等系列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及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推荐、高等教育管理系列高级岗位推荐。

(五)党纪政纪处分。

(六)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推荐。

(七)教授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及博士后流动站领导小组等机构组成人员推荐。

(八)新进教职员工计划及人才候选人推荐,内聘人员的选拔确定。

(九)其他应经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事项。

第六条 重要项目安排主要包括:

(一)“985工程”等各类重大专项建设项目的建设规划和资金安排和学院自筹资金安排的的用于队伍建设、学科建设、实验室建设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项目。

(二)国内国(境)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等重要合作项目申报计划。

(三)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计划及相关资料审核。

(四)基本建设、未列入计划和预算的装饰及修缮工程项目;

(五)货物、服务采购计划及相关资料审核。

(六)购置土地使用权和不动产;

(七)其他应经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主要包括:

(一)学院(系)10万元及以上预算内资金、5万元及以上预算外资金的调动使用;

(二)未纳入学院当年预算,需追加或调整额度单项100万元(含)以上的资金安排;

(三)捐赠资金的使用;

(四)其他应经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章 决策机制与决策程序

第八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会议、党委会会议是“三重一大”决策的基本形式。凡重要干部任免、重要人才使用、重要阵地建设、重大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安排、重大资金使用、重大评价评奖活动等须经党委集体研究决定。学院党委会会议主要对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党政联席会会议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集体决策前,根据议题情况,应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论证。重要干部任免应按照有关规定书面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事项,要听取师生员工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事先进行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或经专门委员会审议。

第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应以会议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其它方式代替会议决定,不得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在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十一条 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与会人数规定方能举行。党委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表决时,以应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十二条 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坚持一事一议。学院领导、责任部门应负责在会前解决好提交讨论事项的专业技术性问题,会上主要介绍与学院发展方向的一致性、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现实可行性,介绍应简明扼要、突出重点、客观准确。应保证与会人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与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最后发表意见。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

第十三条 会议决策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地记录并存档。

第四章 保障机制

第十四条 强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落实责任制。会议决策的事项,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进行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回避制度。如有涉及本人或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公开与查询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武汉大学信息公开实施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并接受查询。

第十七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学院应将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按年度向学校党委、纪委报告。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应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十八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考核评估制度。各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应作为信息公开、民主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内容,作为考察、考核和任免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工会、教代会和全体师生员工有权监督本单位“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 实行“三重一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给国家、学校和学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负面影响的,要按照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的;

(二)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三)应经集体讨论而个人决策的;

(四)越权决策的;

(五)因未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六)执行决策时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七)其它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第二十条 积极配合学校对学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三重一大”制度情况的检查、考核及责任追究。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未尽事宜,按《化学与分子科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事规则》、《中共武汉大学化学与分子科学学院委员会党委会会议议事规则》等规章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院党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党政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化学与分子科学学院关于执行“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细则》(2014年制定)同时废止。



二〇二二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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