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加强武汉大学化学与分子科学学院捐赠项目的管理,根据《武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和《武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化学与分子科学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院成立捐赠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学院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成员由分管院领导、教职员工和学生代表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院捐赠项目管理办法,指导、督促、落实捐赠项目按规定执行。
第二条 学院接受海内外校友、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各界人士的自愿捐赠。所有捐赠款项均纳入武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项目管理。学院对于捐赠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建立项目档案。
第三条 捐赠项目的设立须符合武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公益宗旨和业务范围;捐赠项目的开展应符合与捐赠人签订的捐赠协议,充分体现捐赠人意愿和社会公益性。
第四条 学院与捐赠人就意向捐赠项目达成一致后,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捐赠用途、捐赠总额、到账时间、捐赠资金用途、管理和使用办法等。捐赠协议文本报基金会审核批准后登记备案。
第五条 捐赠协议签订后,学院按规定完成捐赠项目的立项,明确项目责任人、联络人、项目名称、项目的用途和预算等,填写《武汉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项目立项表》,报基金会备案。基金会审核材料、正式立项后,发放《立项通知书》。《立项通知书》一式四份,分别由基金会、学院、捐赠项目负责人和捐赠人保存。
第六条 捐赠项目的实施
(一)捐赠项目负责人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负责捐赠项目具体实施。
(二)捐赠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立项表”内写明的项目实施计划开展工作。
(三)捐赠项目负责人在使用捐赠款项前,须报经学院捐赠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向基金会提交用款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注明金额和用途(金额和用途应与“立项表”中的项目用途和资金使用预算相符合),由项目负责人、分管院领导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
(四)若因故需要变更项目实施计划时,须经捐赠人、学院捐赠项目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并报基金会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
(五)捐赠项目负责人应定期向捐赠人公布项目的进展情况,至少每年一次,直至项目完成或终止。
第七条 捐赠项目完成或终止时,捐赠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基金会和捐赠人递交书面结项报告,办理结项手续。
第八条 学院定期将捐赠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基金会,并接受基金会检查和审计。
第九条 本办法由武汉大学化学与分子科学学院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2018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