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参加考试的学生(以下简称考生)必须按规定的考试时间进入考场,迟到30分钟者不得进入考场,并以无故旷考计。开考30分钟后,方可交卷离场。离考试终止15分钟内,考生不得交卷离场。
2.卷闭考试时,考生只准携带必需的文具和课程责任教师指定的工具书。其他物品,如通讯工具、书包、书籍、笔记、纸张等一律放到讲台前;考生不得自带草稿纸。除了必须的文具和水杯外,考生座位出现其它物品(包括资料、手机等)一律视为作弊。
3.考生进入考场后,按号就坐,将学生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放在座位右上角,并服从监考人员对座位的调整与检查。
4.考生领到试卷后,必须马上在答卷上写上姓名、学号、专业、年级等;如试题字迹不清,可举手示意询问。
5.考生不得有违反考试纪律行为,考试过程中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得夹带,不得传递纸条、交换试卷,不得抄袭或有意将自己的试卷让他人抄袭。违反纪律者一律按《武汉大学学生违反考试纪律处分暂行条例》处理。
6.交卷前,考生不得离开考场。未经监考人员许可擅自离场考生,不得再次进入考场。
7.未经监考教师同意,考生不得在考场上互借文具(包括计算器)。
8.考试结束后,考生须听从监考教师指挥,按时交卷,不得拖延时间。
2017年6月
附:《武汉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武大字[2005]35号)节录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考试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不听从监考人员安排或者不按指定位置就座者;
2.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者;
3.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互借文具者;
4.在考场内吸烟或者喧哗,扰乱考场秩序,不服从监考人员劝告者。
(二)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者;
2.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
3.擅自将试卷、答卷带出考场者;
4.在试卷、答卷上标记特殊信息者;
5.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包括通讯工具)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者;
6.在闭卷考试中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材料或者电子材料者;
7.在课桌、墙面等地方书写与考试有关的内容者。
(三)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者;
2.传、接与考试课程有关的信息、资料或物品者。
(四)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或者替他人参加考试者;
2.组织作弊者;
3.使用通讯设备作弊者;
4.因违反考试规定受到处分,再次违反考试规定应当受处分者;
5.考试结束后更改试卷答案或者使用不正当手段更改考试成绩者;
6.互相交换试卷、答卷或者在试卷、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学号等信息者;
7.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
8.盗窃试卷者;
9.其他考试作弊行为严重者。
(五)有其他被认定为违反考试规定行为者,参照上述条款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详见:http://info.whu.edu.cn/info/2036/15172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