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全院研究生:
根据学校关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专项奖学金评审工作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现就做好2016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专项奖学金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国家奖学金
(一)评审对象
武汉大学在籍的基本学制年限内全日制研究生(全脱产学习),申请者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或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或已经通过攻读博士学位资格考试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申请国家奖学金。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研究生在校期间,在同一学年度可同时申报国家奖学金和其他奖学金,但不得以同一成果获评两项及以上奖学金(学业奖学金除外)。研究生使用本人不同的学术成果获评国家奖学金和其他奖学金,奖金和荣誉可以兼得。
研究生在基本学制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出现以下任一情况的研究生,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三)参评学年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四)当年毕业的研究生。
(二)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5、符合所在培养单位的评审细则,科研成果及获奖情况界定时间为:2015年9月1日-2016年8月31日。
6、凡有学术不端或其他不良记录者,实行“一票否决”。
(三)奖励标准与名额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根据学校分配给学院的奖励名额,以及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无机、有机、分析、物化、高分子、应化)研究生人数占全院研究生的比例,学院向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分配推荐名额;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向学院推荐候选人的总数:博士约为学校分配给学院名额的3倍,硕士约为1.5倍;学院评审委员会在学校名额内无记名独立投票确定人选。
(四)评审程序
1、在广泛、深入征求师生意见的基础上,学院不断完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文件,并报经学校审批,于10月10日之前在学院网站公布。
2、10月12日11:30前,研究生本人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答辩申请表》(见附件2),连同科研成果相关证明原件,如图书馆检索报告、专利授权证书等材料,一并交至化中202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填写《个人获奖及科研等情况统计表》(附件3)的电子版,并发送至邮箱1575498920@qq.com。
3、在研究生中公开招聘产生资格与材料审核小组,审查报名资格和材料的真实性,10月12日22:00前网上公示《个人获奖及科研情况统计表》,10月13日上班期间在化中201实物展示申报材料,资格与材料审核小组(化中201、202,电话:68756881,邮箱1575498920@qq.com)欢迎师生于公示期间举报监督。
4、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组成评选委员会,根据本学科特点和规律,制定评选规则,在学院分配的推荐名额内,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推荐候选人(注明排序供参考)。10月17日(周一)8:30前,推荐人选交化中202研究生工作办公室。
5、学院评审委员会组织公开汇报答辩,评委无记名独立投票,确定拟向学校推荐人选,相关时间另行通知。
学院成立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书记院长任主任,研究生导师、辅导员、学生代表各1人任副主任,组成学院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评审委员会中各学科导师代表原则上3人,由评审领导小组随机抽签确定。学院评审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开会,分博士生、硕士生两个阶段先后进行。各学科候选人于汇报答辩前一天向研究生工作办公室提交PPT。汇报答辩按事前抽签顺序进行,需简明扼要,博士生不超过4分钟,硕士生不超过3分钟。全部博生生或硕士生汇报答辩结束后,评委无记名独立投票,当场计票,按照得票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在学校分配的名额内确定拟推荐名单;若因最后一名等票而超出名额,则对等票者重新投票、计票、排序,直至在名额内确定名单。
6、网上公示获奖学生名单。有异议者,请于公示期内口头或书面形式向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实名反映(电话:68756881,邮箱1575498920@qq.com),反映情况要坚持实事求是,具体真实,便于调查核实。
7、经公示无异议,学院评审委员会汇总学校要求的各类申报、评审等材料,上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批。
二、专项奖学金
专项奖学金类别、等级、名额、金额、评选对象、评选条件、评选程序等一律遵循学校文件精神,学校正式文件稍后公布于研工部网站。
拟申请专项奖的研究生,必须经过上述国家奖学金评审的同一程序,由同一评审委员会,依据同一标准,产生一个得票排序。在公开答辩会现场,学院评委会成员已获知该得票排序;会后,研究生工作办公室随时接受研究生查询。
专项奖学金优先在博士研究生中评选,学校文件明文规定授予硕士生的除外。
依据奖学金额度高低和评审得票高低,遵循“高额高票”的原则,从最高额奖学金开始,由学院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学院评委会正副主任)逐一确定人选;若出现等票等情况,由学院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无记名独立投票确定人选。
“刘道玉创造研究奖”金额为5万元,高于国家奖学金,若得票排序可获“刘道玉创造研究奖”,但自愿放弃该专项奖而申报国家奖学金者,请在报名时即书面申明。
需要到全校、全国层面差额竞争的专项奖,由研究生自愿申报,学院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无记名独立投票确定推荐人选。
学院对专项奖人选、其个人获奖和科研成果等情况进行网上公示,接受监督,无异议,方上报学校。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研究生培养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对本单位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要有充分预估,认真细致地组织好本单位评审推荐工作。
(二)严格标准,规范程序。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要杜绝弄虚作假,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发扬民主,根据本学科特点和规律确立科学的评选标准,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评审推荐工作,切实提高奖学金评审的公信力,确保评审结果的权威性。
附件:
1.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2.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答辩申请表
3.个人获奖及科研等情况统计表
4.国家奖学金推荐名额分配表
5.评审时间进度表
化学与分子科学学院
2016-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