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正确评价导向,鼓励学生争取优秀、发展特长、开拓创新,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我校人才培养目标和工作实际,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是对学生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的测定和评价。设定的测评指标既是评价学生的基本依据,又是学生发展的导向目标。
第三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定量测评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过程测评与结果评价相结合、记实测评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尽可能科学全面地反映学生的综合素质状况。
第四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内容包括基本素质F1、课程学习成绩F2、实践与创新能力F3三部分,各部分所占比例分别为10%、80%、10%。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最终结果按百分制计算。
第五条 凡在本校注册并参加全日制学习活动的普通本科生,均应依据本办法进行测评。
第六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按学年度进行计算,具体日期为前一年9月1日至第二年8月31日,测评小组由各班班级导师、班长、团支书、学习委员及至少1名普通同学组成,基本素质由测评小组进行评议计分,课程学习成绩、实践与创新能力先由学生本人进行自评,测评小组评议核查后报学院汇总。
第二章 基本素质测评
第七条 基本素质测评主要考察学生思想政治表现、个人品德修养、学习态度状况、组织纪律观念和身心健康素质五项内容,每项给定基准分20分,共100分。
第八条
(一)思想政治表现(A1)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积极参加各项政治理论学习和活动,自觉加强政治修养。
2、牢固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爱党爱国、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不参与任何有损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事。
3、顾全大局,关心集体,有团结协作精神,积极参与各项集体活动,自觉维护集体荣誉,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不做损害集体利益和荣誉的事。
学生如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参与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参与有损于祖国安全、荣誉、利益或其他危害社会秩序等活动的,经查实,减20分;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不参加校院组织的政治理论学习、班团会和其他集体活动的,经查实,减4分/次。
(二)个人品德修养(A2)
1、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在公共场所文明礼貌,不参与任何危害社会秩序的活动,不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2、诚实守信,谦虚谨慎,为人正直,办事公道;敬老爱幼,团结同学,乐于助人;
3、热爱劳动,热心公益,文明卫生,爱护环境,勤俭节约。
学生在评测学年因违反公民道德规范或者发生其他有损大学生形象行为且被处分的,减20分;无故不参加劳动教育活动、志愿服务以及其他集体活动的,经查实,减4分/次;所在寝室在学院(系)组织的寝室卫生评比中不合格(或差)的,减2分/次。
(三)学习态度状况(A3)
1、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学风端正,学习目标明确,有科学的思想方法和严谨的治学精神;谦虚好学,刻苦认真,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旷课;
2、遵从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
学生在评测学年因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违反校内各级各类考试规定和旷课违纪且被处分的,减20分;旷课,经查实,减4分/次;上课迟到、早退减2分/次;不按时完成学习任务的,经查实,减2分/次。
(四)组织纪律观念(A4)
1、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2、维护校园正常秩序,维护校园安全与稳定;
3、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
4、遵守宿舍管理规定,自觉遵守作息制度,不得擅自在外租房居住,不得无故晚归或夜不归宿,不影响他人的正常学习和休息,不损毁宿舍设备,不违章使用电器设备,不擅自留宿校外人员。
学生在评测学年因违反法律、法规,扰乱学校公共秩序,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且被处分的,减20分;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社团或组织,造成不良影响的,经查实,减20分/次;不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编造、发布、传播虚假、有害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经查实,减20分/次;不遵守学校宿舍管理规定、违规用电的,经查实,减4分/次。
(五)身心健康素质(A5)
1、有健康的体魄,自觉锻炼身体,积极参加课外体育锻炼和体育竞赛活动,体质健康测试合格(含免测);
2、主动学习心理健康知识,注重心理品质建设,努力增强情绪控制力、挫折耐受力和社会适应能力;
3、追求高尚审美理想,树立正确审美观念,拥有健康向上审美情趣。
体质健康测试成绩不合格(低于50分),减20分;没有事先请假,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校学院(系)组织课外体育活动的,经查实,减4分/次。
第九条 基本素质测评得分按照在基准分基础上分项减分的方式进行,减分后的结果为该项最终得分,每项累计减分不超过基准分20分。基本素质测评得分记作F1,计算公式为:
Ai表示各项测评内容评分值。
第三章 课程学习成绩测评
第十条 课程学习成绩是指学生参加所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选修课程以及辅修课程的学习所取得考核的成绩。若评选年度内有必修课程重修的,应计入评分;若有必修课程缓考的,该课程记零分。转专业的学生分上下学期按原专业和现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计分。
第十一条 课程学习成绩测评采用必修课程、选修课程、辅修课程分别测评计分的方法进行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一)必修课程成绩
其中,X1i表示纳入测评的每门必修课的成绩,Y1i表示相应课程的学分,m为纳入测评的必修课总门数。
对于分级教学的科目,分数换算方案如下:
A班得分:(A-60)*1.25+60
B班得分:原始分
C班得分:(C-60)*0.75+60
(二)选修课程、辅修课程成绩
其中,X2j表示纳入测评的每门选修课、辅修课的成绩,Y2j表示相应课程的学分,n为纳入测评的选修课、辅修课总门数。
(三)纳入B2进行评分的选修课和辅修课课程总门数不得超过8门,学生有超过8门选修课和辅修课成绩的,可自选成绩较好的8门课程计入评分。
第十二条 课程学习成绩按测评学年度进行计算,总评分记作F2,计算公式为:
F2=B1+B2
第四章 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
第十三条 实践与创新能力是指学生在专业学习、科技活动和社会活动中所表现出的创新素养以及运用所掌握的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主要考察学生在发表学术论文及文学、艺术、新闻等作品,科技发明与大学生科研,学科竞赛与文体竞赛,社会活动与社会实践等方面获得的成果。采用记实加分,分项累加,累计总得分即为实践与创新能力总评分,记作F3,计算公式为:
其中,Ci表示各测评项目评分值,n为测评板块数,F3累计设定上限为100分。
第十四条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共设定四个测评板块,每个板块25分。
(一)学术论文及文学、艺术、新闻等作品(C1)。发表学术论文或在合法刊物和媒体上发表文学、艺术、新闻等作品的,按表一加分。所有论文应见刊并附有出版刊物,所有作品应正式发表并提供相关证明,不同论文或作品按篇数累加计分,同一论文或作品被转载的按转载最高级刊物级别计分,论文或作品完成单位需为武汉大学。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按表一加分,其他作者按表一分值除以作者排序(指导教师除外)为最后得分,加分作者最多不超过五名。发表文学、艺术、新闻作品以及参加重要艺术展演活动,均限五项。
表一 1.发表学术论文评分
SCI一区论文 |
SCI二区论文 |
SCI三区论文 |
SCI四区、ISTP论文 |
核心期刊 |
10 |
8 |
5 |
3 |
1 |
表一 2.发表文学、艺术、新闻等作品评分
国家级权威报刊或媒体 |
省级重要报刊 或媒体 |
其它公开发行的报刊或地方新闻媒体 |
学校主办的报刊或媒体 |
学院主办的内部刊物或学院主页新闻 |
4 |
3 |
2 |
1 |
0.5 |
注:参与重要艺术展演活动可参照此项加分,仅认定由中央部委、省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校团委组织的活动,且需提供相应证明。
(二)科技发明与大学生科研(C2)。参加科学研究和科技学术活动,取得发明专利的,或大学生科研项目结题经学校评定的,按表二加分。不同发明或不同大学生科研项目可累加计分,完成单位均应为武汉大学。发明专利第一作者(含完成单位为武汉大学,指导老师为第一作者,学生为第二作者)按相应项计满分,其他作者减半计分,除指导教师外,加分作者最多不超过五名;大学生科研项目负责人按相应分数一半计分,其他队员分配另一半分数,具体分值按实际承担工作量计算,由各项目团队自行认定(需出具由指导老师、全体团队成员签字确认的加分说明),除指导教师外,加分作者最多不超过五名。
表二 科技发明评分
国家级大学生科研项目 |
省级大学生科研项目 |
校级大学生科研项目 |
国家发明专利 |
优秀 |
良好 |
合格 |
优秀 |
良好 |
合格 |
立项并结题 |
10 |
8 |
6 |
5 |
4 |
3 |
2 |
10 |
(三)学科竞赛与文体竞赛(C3)。参加学科竞赛和文体竞赛获奖的,按表三加分。不同项目获奖可累加计分,同一项目获不同等级奖,只计最高分;团体学科竞赛获奖,队长或主要负责人(限1人)按相应项计满分,团队成员减半计分,团体文体竞赛获奖,全体团队成员减半计分(团体竞赛加分,需出具由指导老师、全体团队成员签字确认的加分说明)。
表三 学科竞赛与文体竞赛评分表
获奖等级 |
国际竞赛 |
全国竞赛 |
省级竞赛 |
校级竞赛 |
院级竞赛 |
一 |
12 |
10 |
7 |
5 |
2 |
二 |
10 |
8 |
5 |
4 |
1.5 |
三 |
8 |
6 |
4 |
3 |
1 |
优秀奖 |
5 |
4 |
3 |
2 |
0.5 |
学科竞赛: 参见本科生院出具的A类和B类赛事目录 文体竞赛: 1、对于校级以上的比赛,仅认定由中央部委、省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所设奖项; 2、对于校级比赛的认定,需出具由校团委、校体育部盖章的获奖证书或证明材料; 3、对于院级和学部级的比赛,认定的活动由院团委、院学生会另行公布。 |
(四)社会活动与社会实践(C4)。对在国际组织任职实习、积极参加公益活动,或者在拾金不昧、见义勇为、舍己救人、艰苦奋斗等方面产生一定社会影响的个人或集体,以及在其他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受到学院及以上表彰的,按表四加分。受到学院以上表彰的先进集体或先进个人级别需由相应学校主管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认定书。撰写的社会调查报告、社会实践报告获奖参照表五按获奖等级实际加分,前两名作者按相应项计满分,起次要作用作者(不超过3人)按相应项减半计分,其余作者计0.5-1分,同一事迹获得表彰的按可获得最高分计分,不累加计分。
表四 社会活动评分
|
国家级 |
省部(市)级 |
校级 |
院级 |
标兵级 |
普通级 |
标兵级 |
普通级 |
标兵级 |
普通级 |
|
先进集体 |
负责人 |
10 |
8 |
7 |
5 |
3 |
2 |
1 |
成 员 |
4 |
3 |
3 |
2 |
2 |
1 |
0.5 |
先进个人、积极分子 |
10 |
8 |
7 |
5 |
5 |
4 |
1 |
注:
1、院级先进集体仅包括:党支部、团支部、班级、寝室、团委/学生会各部门;
2、先进个人不包括社团层面,“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和“三好学生”均不予加分;
3、评选年度内参加学院、学校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不超过40小时的,按学校认定的总志愿服务时长小时数乘以0.1加分,超过40小时的,加4分;
4、学院通报表扬加0.5-1分(学生会通报表扬加0.5分,院团委通报表扬加1分)。
表五 社会实践评分
获奖类别 |
国家级 |
省级 |
校级 |
院级 |
撰写调查报告、实践报告获奖 |
队长 |
8 |
6 |
4 |
2 |
成员 |
6 |
4 |
3 |
1 |
第五章 测评结果及其应用
第十五条 每学年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最终结果(记作F)是基本素质总评得分、课程学习成绩总评得分、实践与创新能力总评得分的加权之和,其计算公式为:
F=F1×10%+F2×80%+F3×10%
第十六条 测评结果应在本测评单位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由测评小组全体成员在报告单上签字认可,并将报告单上报学院,在公示期内若有学生提出异议,学院应在3个工作日内核查并作出裁决。
第十七条 测评结果体现学生综合素质的相对水平,作为下列各项工作的依据:
(一)评定各类奖学金的基本依据;
(二)评选优秀学生、三好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优秀毕业生等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基本依据之一;
(三)评选先进班集体、先进班集体标兵等先进集体荣誉称号的基本依据之一;
(四)审批困难补助、减免学费的申请等学生资助项目的参考依据;
(五)推荐免试研究生的参考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化学与分子科学学院负责解释、修改。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2022年5月起施行。